山西律师事务所正在关注山西对律师收费有了新规定

山西律师事务所正在关注山西对律师收费有了新规定。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日前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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