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约定合法

问:用人单位招录我为非全日制工人,并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合同,我要求用人单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而用人单位告知双方已经约定了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我认为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请问,用人单位与我之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而且是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与你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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