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记者敲诈勒索 锒铛入狱获刑七年

近几年来,社会上经常会冒出很多没有“记者证”的人员,却公然打着“记者”的旗号、以“记者”的身份到处私闯民宅进行偷拍,有的编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的商业诋毁,有的打着“新闻监督”的幌子进行招摇撞骗、敲诈勒索。凡此种种,无疑给新闻工作者的脸上抹黑,败坏新闻工作者的形象,给新闻界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企业、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防火防盗防记者”之类的说法。打击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清除这些害群之马,净化社会空气,就成了当务之急。这不仅是普通社会公众的愿望,也是奉公守法、默默耕耘的新闻工作者的心声。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企业的案件。

经查明:2010年4月份以来,家住山西省晋城市的无业人员被告人王之鸿、被告人卫向前经预谋后,将关于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报道从互联网上下载下来,经二人修改后,署名卫向前的名字发布在中国企业新闻网等网站。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一工作人员与卫向前联系,向卫向前表示报道不属实,并请卫向前企业实地调查,客观报道,但遭到卫向前的拒绝。卫向前对该工作人员表示,删除报道可以,但需要一定费用。2010年7月11日,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另一工作人员杨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某酒店,与王之鸿、卫向前商议将关于该公司的报道删除,王之鸿、卫向前借此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54万元。后该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被迫向卫向前的银行卡内打入人民币30万元,王之鸿、卫向前仍向该公司索要余款,杨某无奈被迫报警,公安干警将王之鸿、卫向前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之鸿、卫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王之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王之鸿有期徒刑七年;认定卫向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卫向前有期徒刑七年。

王之鸿、卫向前作为社会无业人员,让朋友给办了两个假记者证,便假冒记者,编造负面信息对企业进行,在被司法机关审理时,王之鸿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敲诈勒索,反而在法庭上摆出“记者”派头,文绉绉的说:“作为一个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新闻从业者,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面前,我时常感到迷茫。”在庄严的法庭上,王之鸿依然如此振振有词,不难设想,王之鸿、卫向前平常利用“记者”身份进行敲诈勒索时,又是何等的无所顾忌。

利用“记者”身份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这一类案件,目前在社会上呈多发、蔓延的趋势,不少心术不正之人将此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无独有偶,日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所谓的“记者”身份,以报道负面信息,搞垮企业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的敲诈勒索案。

经查明:2010年5月前后,自称是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的《保健时报》的记者张国艳、刘琪泉、何旭等人受张国发指派,多次到吕梁市周边县市进行“采访”,在所谓“采访”过程中,家住山西省霍州市的无业人员利用“记者”身份获取到所谓山西灵石县鑫源煤化公司破坏山林植被的举报材料,便向张国发进行报告,在张国发的授意下,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刘琪泉和该报记者张国艳、何旭前往灵石县,进行调查所谓山林植被被毁坏的真相。在张国艳、何旭向灵石县政府部门出具的《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秘书处采访介绍信中》的采访人员竟然也包括被告人刘琪泉。张国艳、何旭与政府部门接待人员的交谈中将刘琪泉吹捧为大领导,声称刘琪泉认识很多中央领导,关系广、路子宽。企业工作人员因怕刘琪泉等人不负责任的乱写,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给了刘琪泉一万元。那知,刘琪泉并未满足,在与另一企业人员杨某的电话通话中,声称交口县的企业问题很大,将会被勒令关闭,使企业人员产生害怕心理。于是,刘琪泉在太原市某招待所,敲诈杨某20万元。案发后,刘琪泉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琪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人员身份,以调查企业毁坏山林植被一事为名,实则以搞垮被害人所在企业作为要挟,多次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系,使用欺骗手段,对企业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琪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琪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人刘琪泉的行为是咎由自取,现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然而,令人惊诧的是:作为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居然是一个没有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单位;作为卫生部下属的《保健时报》,不是对卫生工作进行报道,却对所谓的环境问题趋之若鹜;作为一个无业人员的刘琪泉却被张国发委派进行采访,由张国发坐镇指挥,刘琪泉、张国艳、何旭冲在第一线;而张国艳、何旭在历次所谓的“采访”过程中,与刘琪泉的配合也是相当默契;张国发、张国艳、何旭在刘琪泉敲诈勒索一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刘琪泉实施敲诈行为创造了重要的条件,我们认为,张国发、张国艳、何旭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然而,时至今日,这几个人仍逍遥法外,令人无奈也发人深思。

最近,不知是由于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还是什么别的原因,张国发又纠集众多人员对受害企业大肆进行围剿,这不能不使人想刘琪泉仅仅是问题的冰山一角,我们将关注本案的后续发展,同时,也注视着的大小“披着羊皮的狼”如何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上,更期待着事情水落石,还众多企业及社会公众一个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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