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结合两个案例来分析老人可能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老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案例】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可见,老年人工作机构在这方面应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由于老年人具有年老体衰等生理心理特征,合法权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怕丢面子,伤感情。法院的诉讼程序对于他们来说,也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更需要通过老龄委等工作机构来加强监督和管理,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老人超过退休年龄可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案例】62岁的张某被驾驶小客车的孙某撞倒致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某治疗结束后,找孙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当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便诉至法院。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解析: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张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其长期从事瓦工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应当获得误工赔偿。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
随着医疗发展和社会进步,老年人继续就业或者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的老人,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在从事劳动并有收入,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来进行处理,同时老人也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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