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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律师事务所讲述出版社出版抄袭作品有什么责任

网友罗先生留言告诉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小编,自己在几年前曾经出版过一本校园言情主题的小说。最近他看到另外一本书,主题和情节设置跟他原来的小说相似度非常高。罗先生想了解出版社出版这种抄袭作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将相关的信息分享如下。

一、出版抄袭作品,出版社有什么责任

在出版社相关侵权判决中,出版社一般都只承担停止侵权或者返还所得利润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二、图书侵权赔偿标准

图书侵权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将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判断是否侵权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感。

发行权,是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送作品,使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利作品的权利,即应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侵犯著作权的,其赔偿计算方式首先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是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实际的案例中,出版作品侵权纠纷,更多的是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主要指的就是抄袭者。出版社承担的是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对出版社的惩罚措施就是停止侵权、退还不当得利。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请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出版社在侵权事件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否则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的主体首先还是抄袭者本人。建议罗先生在追究这件事情的时候,将抄袭者和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到太原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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