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日,北海市警方受理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一个想吃螃蟹的人抢了十斤螃蟹,目前,他正面临着被指控抢劫。
陈先生在北海市南珠市场经营海鲜生意。1月12日下午4时20分许,他来到北海南澫码头,选购了一批海鲜准备带回市场零售。
陈先生将海鲜放入摩托车后方的两个绿色篮子内,随后骑车离开。当他行驶至北海大道西延长线时,一名骑摩托车的陌生男子突然冲了上来,将车横在前方,堵住其去路。
“有什么事?”陈先生问。
“你还想不想回家过年?”该男子称附近有自己的兄弟,威胁陈先生不准动。
陈先生愣在原地,一言不发。该男子也不说话,双方僵持了10分钟左右,陈先生又问:“你想怎么样?”
“你自己知道怎么做。”对方回复。陈先生还没回话,男子径直走了过来,从陈先生摩托车后拿起一个装满花蟹的网袋,随后快速离开。陈先生称,网袋内的花蟹共有5.5公斤,他追了几分钟,但没追上。
经过持续走访和排查,北海市银海区公安分局电建派出所很快锁定嫌疑人踪迹。1月13日晚,警方将嫌疑人邓某抓获。
据邓某供述,12日下午,他和朋友在南澫码头喝酒聊天,酒足饭饱后,他正要离开码头时,偶遇陈先生来采购海鲜。邓某仔细一看,陈先生摩托车后方装满了新鲜的螃蟹,不由起了贪念。当晚,他就将抢来的螃蟹和不知情的家人分享了。
据了解,邓某为合浦西场人,30岁,平日以在北海打些散工为生。
16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邓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太原律师事务所给大家普及一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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