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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挪用资金离我们远吗?

挪用资金罪系经济犯罪中的常见罪名,根据该罪名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情形:1、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既要求“数额较大”、也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第二种情形仅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使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只要达到“数额较大”,也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而第三种“进行非法活动”,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超过三个月未还”。

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即前两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00万元;第三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

其实人们都有欲望就看这个欲望你是否会让它变质,我们要以正确的准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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